一、院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并推荐学院或学科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含国际生);
2.对学院或学科研究生导师的申请、遴选和上岗进行评议和推荐;
3.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规定,具体制定与本学科学位点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4.研究、处理其他与学位工作相关的事宜。
二、院学位委员会的组成要求
1.委员人选应从事与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原则上副高职称以上,能够完整完成一届任期;
2.根据需要,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
3.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3名副主任委员。
三、院学位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与规则
1.涉及相关学位事宜,办公室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发出通知,明确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并明确最低参会人数;
2.办公室人员组织会议签到,确保最低参会人数,不满足最低参会人数要求时,终止会议。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3.办公室人员应充分准备会议涉及的材料,提供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参考和审议;
4.院学位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办公室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留档。
四、附 则
1.本规程由统计与数学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与数学学院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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