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金砖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合研究项目申报指南予以转发。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1.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面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需求,以实际应用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合作各方科技创新资源,集中力量,加紧科技研发攻关,突出防控急需,有效解决临床应用等方面的难点问题,为全人类携手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的创新贡献。
2. 项目研究涉及人体研究的,应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如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以运送、邮寄、携带等方式出境,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报批;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同时,相关研究活动应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生物安全相关规定。
3.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4. 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应无条件按期递交到科技部指定平台,对所有科技工作者和公众开放共享。
二、组织申报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下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 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项目申报单位与国外合作方签署合作研究协议;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选择立项。
四、申请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骨干只能主持或参与1项本专项项目。
对于本重点专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与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查重。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五、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本次申报试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线上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建研发团队,减少人员聚集,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8:00至2020年9月21日16:00。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0年9月28日16:00前通过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010-68598010;zfj@cstec.org.cn。
校内联系人:杨俊蓉 28877174 591840
浙江工商大学科技处
2020年8月10日
附件: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金砖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合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上一条: 没有了 |
下一条: 没有了 |